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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朱慧真

聲請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代理人
曾盈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鴻霖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楊翊菲 元大商業銀行江翠分行 110年8月5日 252,000元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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