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孝信、曾盈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代 理 人 曾盈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鴻霖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楊翊菲 元大商業銀行江翠分行 110年8月5日 252,000元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