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朱慧真
  •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 原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盈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代 理 人 曾盈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鴻霖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楊翊菲 元大商業銀行江翠分行 110年8月5日 252,000元 AH0000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