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三聯企業有限公司、林欣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三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映孜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三聯企業有限公司 林欣怡 淡水信用合作社三重分社 111年10月17日 350,000元 AR0003611 002 三聯企業有限公司 林欣怡 淡水信用合作社三重分社 111年10月22日 350,000元 AR000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