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時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珉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2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全字第12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