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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祐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祐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承霖即茶咖飲料店、許秀茵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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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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