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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0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葉政文
相對人
寵旺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9,915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惟資方無法到場,因而兩造調解不成立,是本件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經調解成立或仲裁」之情形,自無逕依該條聲請強制執行之適用,故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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