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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2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士珮

聲請人
范氏玉賢(PHAM THI NGOC HIEN)
相對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范氏玉賢(PHAN THI NGOC HIEN)」之記載,應更正為「范氏玉賢(PHAM THI NGOC HIE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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