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樂高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泓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九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稽。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簡字第10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九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稽。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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