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徐玉玲

原告
丁文瑩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婉玲
原告
鄭裕誠
原告
吳宣樺
原告
吳峻弦
被告
林和慶即維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