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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徐玉玲

原 告
陳文華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簡辰曄律師
被 告
瑞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區○○街000號,依照前述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因原告目前現住地在新北市文山區,為便於原告進行訴訟,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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