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黃宜蘋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