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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劉以全

  • 當事人
    徐文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徐文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宇筌興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800元(計算式:工資11,900元+1日誤工費用2,900元=14,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核本件原告請求工資部 分(計算式:1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屬 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請求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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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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