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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吳懿倫

  • 原告
    匯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9號 原 告 匯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懿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彥紘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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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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