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久一康洋
- 原告黃林玉英、黃瑋貞、黃國庭
- 被告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温榮彬、三新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柏月、吳建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黃林玉英 黃瑋貞 黃國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旭律師 被 告 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温榮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三新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 被 告 徐柏月 吳建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福正律師 黃馨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就其所主張各個被告之侵權事實,按不同之請求權基礎逐一條列簡述之(含過失情節、違反之法律、連帶之依據等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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