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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徐玉玲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鑫典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淑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淑萍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鑫典不動產有限公司因113年 度勞訴字第14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柒仟陸佰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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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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