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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 當事人
    康家瑄巧瑋國際有限公司巧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康家瑄 訴訟代理人 黃昱齊 被 告 巧瑋國際有限公司 巧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祥 余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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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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