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吳幸娥
- 當事人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吳碧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欣鈴 被 上訴人 吳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開判決主文第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萬4,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3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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