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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3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吳育津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國峻律師
被告
銓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喬筑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未諭知訴訟費用負擔記載部分,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被告負擔百分之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主文」欄業已載明「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被告負擔百分之二。」,事實及理由欄「八」部分,業已載明本件命負擔訴訟費用之法條依據,即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則該判決正本「主文」欄此部分漏未記載,顯係屬「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情形,自亦得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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