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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楊茲晴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被告
祥佐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律師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施拔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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