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林麗芳即達賦行
- 訴訟代理人
- 郭祐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風育旻
- 被上訴人
- 許素雲
- 被上訴人
- 許敏修
- 被上訴人
- 許永良
- 上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人 許素雲
許敏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林麗芳即達賦行具狀陳明兩造達成共識願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4號
兼訴訟代理
人 許素雲
許敏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林麗芳即達賦行具狀陳明兩造達成共識願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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