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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債 務 人
葉上銓即銓辰車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壹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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