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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王浩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佳錫、呂宣

成、許麗雲、璨隆精密有限公司、吳瑞鴻、林依婕間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已有執行名義,即就同一債權聲請本票裁定,並經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此有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347號全卷可稽,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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