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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債權人
瑞駿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漢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北○○○○○○○○○,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4樓,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債務人陳漢霖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訪表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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