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3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債權人
松竹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垠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恩機械鑄造廠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9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