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9號
- 債權人
- 蕭京娥
- 債務人
-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如
- 債務人
-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雅惠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蔡議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