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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 當事人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京峯數位服務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32號 債 權 人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京峯數位服務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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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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