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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債權人
盟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泯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園宗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園宗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園宗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積欠款項明細表、工商登記資料、同意書、收款對帳單、電子發票、銷貨簽收單等附件,可知債權人係與債務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買賣契約,並非張園宗個人,又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為不同之權利主體,本件債權人對非契約之當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與法不合,亦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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