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債權人
戴豐義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唯欣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唯欣工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已遷離新北市板橋區,現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新北市汐止區之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