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
- 債權人
- 李素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苡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外,尚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是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發覺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時,法院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苡婷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7,032,332元及利息等語。惟查,債權人以同一原因事實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0號、112年度重簡字第139號事件,已向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抵銷抗辯,復另具狀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核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