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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債權人
李素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苡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外,尚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是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發覺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時,法院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苡婷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7,032,332元及利息等語。惟查,債權人以同一原因事實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0號、112年度重簡字第139號事件,已向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抵銷抗辯,復另具狀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核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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