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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債權人
珈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翔
債務人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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