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
- 債權人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子禎
- 債務人
- 臺灣曼羅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拉法爾(Refael Penuela Torres)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已依訂購單第二條規定開立全額價金之發票請款,並將發票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證據。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