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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劉業誠
債 務 人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慧茹
債 務 人
陳鄭麗卿
陳佳倪

一、債務人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慧茹、陳鄭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慧茹、陳鄭麗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佳倪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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