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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謝孟涵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快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孟涵(原名:謝肇芳、謝佩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文騰 債 務 人 快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涵(原名謝肇芳、謝佩君) 債 務 人 謝孟涵(原名謝肇芳、謝佩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所載之附表一(聲請狀內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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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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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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