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
- 債權人
-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玲
- 債權人
- 首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玲
- 債務人
- 江翠ONE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首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壹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