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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3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聲請人
林香莉即許香莉
相對人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日所為之一百零九年度全字第六十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9年度全字第60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鈞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歷審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以109年度全字第6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110年度重上字第609號判決駁回,雙方皆未提起上訴。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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