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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聲請人
蕭晴彥
聲請人
蕭瑋烱
相對人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所為之一百零二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一四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經鈞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鈞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又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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