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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77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柴建業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林金益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金益所有之板信商業銀行股票股金股利股息及對第三人惠爾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爾好好公司)之薪資債權,前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板信商業銀行股務科在臺北市信義區,後者第三人惠爾好公司登記址在桃園市八德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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