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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179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紀文豪

0000000000000000

紀政廷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君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陳慧君對第三人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下稱台全龍潭廠)、鼎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佶企業)之薪資債權,而第三人台全龍潭廠、鼎佶企業之營業所地分別係在桃園市龍潭區、新竹市北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又依債務人陳慧君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陳慧君於第三人台全龍潭廠之給付總額較高,是本件自應以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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