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9946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債 權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長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建成 住○○市○○區○○里00鄰○○街00 ○0號四樓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資料等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在新北市淡水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