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920號
- 債權人
- 陳淑娟即德盛企業社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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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
- 劉仁傑 住臺灣省宜蘭縣○○鄉○○村0鄰○ ○路○段00號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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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資料等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在宜蘭縣礁溪鄉,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