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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128號

給付溢價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債權人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債務人
上造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玉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溢價工程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及南投縣草屯鎮,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或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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