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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4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吳有生之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有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有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號,民國112年7月20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有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有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有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經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852號、113年度司繼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52號、113年度司繼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查核屬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有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46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