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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7號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辦理被繼承人洪世宗遺產繼承分割事件,有必要為未成年子女丙○○、戊○○、丁○○選任特別代理人,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洪世宗除戶謄本、聲請人、繼承人丙○○、戊○○、丁○○、特別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同意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繼承系統表、免稅證明書、不動產所有權狀、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然聲請人為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選任甲○○擔任特別代理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且就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觀之,被繼承人洪世宗所遺不動產,將全由聲請人繼承,而其他遺產則未見分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內補正:㈠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同為繼承人,彼此利害衝突,請聲請選任不同之人分別為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㈡各自同意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之願任同意書正本、該特別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敘明該特別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以供法院審酌。㈢被繼承人洪世宗之遺產,如為土地或建物,請提出最新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附近類似條件物件實價登錄金額之證明文件。

㈣各繼承人之繼承人持分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㈤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完整」內容,且該遺產分割協議須公平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日後辦理相關繼承登記時,亦不得提出其他不同於本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㈥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各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名、蓋章,並加註協議之日期。上開通知函已於113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屆期迄未補正,亦未提出任何說明,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如認有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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