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王薇、彭啓修
- 原告誠曜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璞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誠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 非訟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相 對 人 璞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啓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聲請人是否已持本票向相對人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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