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聲 請 人
天利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速琴
相 對 人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慧茹
人 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等共同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