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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8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粘凱庭

原告
徐富賢
原告
王徐金桔
原告
徐玉子
原告
徐 蜜
原告
徐李富美
原告
徐志明
原告
徐陳冬
原告
徐弘信
原告
徐志昌
原告
徐森明
原告
徐佳鈺
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原告
徐林茶
原告
徐媺蕙
原告
徐秀蘭
原告
徐文慶
原告
徐秀蘭
原告
徐朝喜
原告
徐文彬
原告
徐久益
原告
徐巧容
原告
徐佳玲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鄭孟潔
原告
徐麗玲
原告
徐寶琴
原告
徐美惠
被告
徐林金足
被告
徐永春
被告
徐千惠
被告
徐宜君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廖昶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於民國115年7月9日辯論終結,並原訂於115年7月30日上午11時整宣判。本院於最後1次言詞辯論程序,業已當庭詢問兩造代理人以確認本件有無程序上瑕疵,未經任何一造陳報本件有何程序上瑕疵,然原告王徐金桔嗣經本院審判系統警示通報已於115年5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查詢資料存卷可查,本院得知後,復向原告代理人確認,原告代理人才表示原告王徐金桔確實已於115年5月23日死亡。是本件顯有因當事人死亡而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情形,前揭所為言詞辯論程序自難認合法,因認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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