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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被告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42號號裁定1件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鐘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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