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號
- 原 告
- 佳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江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馨律師
- 複 代理人
- 路涵律師
- 被 告
-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滄敏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複 代理人
-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