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鎮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鴻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太鼎工程行即廖浚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5,802元,及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285,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