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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3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徐玉玲

聲 請 人
張仁鍠
代 理 人 王淑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受入戶,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勞動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請求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由本院以113年度勞簡字第66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經審核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資力審查表影本為釋明,則聲請人既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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