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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5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楊千儀

聲請人
王淳平
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代理人
張道鈞律師
相對人
麗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就追加請求新臺幣422,001元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案號: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7號),係聲請人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而該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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